证券代码:002266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25-03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5人,代表股份-1-总数2971450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5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19人,代表股份总数96435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2919623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24%;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44607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827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16人,代表股份总数
51827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296709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534%;反对37584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
598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07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24%;反对3758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4%;弃权5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296712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546%;反对37219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弃权
5996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11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86%;反对3721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6%;弃权59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情况:同意2967119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542%;反对37229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弃权
608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103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81%;反对3722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弃权608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296639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298%;反对44431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
6149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37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49%;反对4443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4%;弃权61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29666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82%;反对447233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
3369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625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30%;反对4472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7%;弃权3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3-份总数的0.34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736105603股股份)、郑怀勇(持有公司
5822436股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29522783股。
表决情况:同意122537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28%;反对390772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8%;弃权
2385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288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05%;反对3907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22%;弃权23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663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916%;反对4455420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4%;弃权2664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614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225%;反对44554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13%;弃权26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6451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666%;反对62414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弃权
6940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9499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81%;反对6241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2%;弃权69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表决情况:同意296733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14%;反对373473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
3830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31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00%;反对3734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8%;弃权38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6733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14%;反对380273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弃权
316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315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82%;反对3802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33%;弃权31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