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26年5月22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提
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5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2人,代表股份总数
2695867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998%。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57540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6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4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463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5%。通过网
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3411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089%;反对163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81810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305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0%;
反对16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4%;弃权
8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3452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04%;反对1629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78610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34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9%;
反对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7%;弃权
7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4%。
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3441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00%;反对1629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7967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334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8%;
反对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7%;弃权
796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5%。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410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5%;反对163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1285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994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4%;
反对16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4%;弃权
128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92825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4220%;反对52175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8%;弃权1789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364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05%;
反对521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8%;弃权17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6.《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及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9030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6.0842%;反对1054415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2%;弃权122050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5197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95%;
反对105441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96%;弃权12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89825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59%;反对52929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弃权7487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719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25%;
反对5292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9%;弃权
74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6%。
8.《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406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30%;反对16644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1428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953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2%;
反对166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0%;弃权
14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9.《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94101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5%;反对1652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11345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994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4%;
反对165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3%;弃权
11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94007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10%;反对1722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37900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90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0%;
反对17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5%;弃权
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经核查,议案6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5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6年5月22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吴清旺
经办律师:方琰
经办律师:王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