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7证券简称:陕天然气公告编号:2026-020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区开元路 2号的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大楼 13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东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1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723175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29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638705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47028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5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58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6645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
(六)公司全体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4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完成年度述职。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
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72130446299.741316481020.22792231000.0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77400671.8413164810224.80142231003.357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72132376099.743916395040.22672124000.02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79330472.1317163950424.67202124003.1963(三)审议通过《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3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72120706299.727817487020.2418219900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67660670.3756174870226.31522199003.3092(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72120716099.727817660040.2442202500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67670470.3771176600426.57562025003.0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高翔、李思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
4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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