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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审查意见

致: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提供的《关于为省天然气公司引入积极股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根据请示文件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提升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市值管理和资本运作水平,贵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方式分别向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及陕西长安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股份

公司7%及6%股份。贵公司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方式引入积极股东,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及审批流程后实施。

2、需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确认意见书有效期内及时向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

3、另需提醒注意的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董事改选等事项,实际操作中需符合证监会、深交所以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份转让条件、价款、程序以及董事委派等相关要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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