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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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99号上海圣诺亚皇冠假日酒店3楼诺
亚3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2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
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99号上海圣诺
亚皇冠假日酒店3楼诺亚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公司股份166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607人,代表公司股份54879099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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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其中同意550155497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2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5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550168097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2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550151897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24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5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550165497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2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
550123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266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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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
539842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8%;反对105503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7%;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其中同意
4978398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22%;反对52553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弃权5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其中同意492698837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2%;反对57693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11%;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其中同意550130097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2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其中同意540146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0%;反对10243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9%;弃
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1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其中同意
54716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8%;反对229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弃权3057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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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林祯
————————————————————凌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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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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