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之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是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制定及遵守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及具体需要,具备适当的
技能、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
第四条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董事候选人人选遵循多元
化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行业经验、技术能力、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任职年限等,并应考虑技术、法律、财务、管理、审计等背景,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做决定。
第五条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
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2)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3)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4)董事会具备配合公司业务需要的不同技能。
第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审
阅、评估本政策的执行,以确保本政策行之有效,每年评估本公司多元化状况,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汇报董事会在多元化层面的组成。提名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将会讨论对本政策的修订,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本公司将确保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不同性别董事,并在甄选及
推荐合适人选供董事会委任时,本公司将致力于提高董事会不同性别成员的占比,以此按照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及推荐的最佳惯例,提升性别多元化。本公司亦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董事会将不时地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制定可计量目标。公司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
第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九条本政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