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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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下午14:3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8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
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下午14:3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股份1055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54人,代表公司股份5736323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其中同意
5743096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25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3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同意56925573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9%;反对19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弃权3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同意562047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6%;反对12281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1%;弃权35795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同意489985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613%;反对84343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65%;弃权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同意5255044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18%;反对48816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4%;弃权3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0.06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其中同意
525546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91%;反对48781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4%;弃权358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其中同意525514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36%;反对48816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4%;弃权35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同意
5255444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88%;反对48781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4%;弃权36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同意525537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76%;反对487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1%;弃权3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其中同意
4899823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607%;反对8434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68%;弃权35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同意
525538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77%;反对4878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3%;弃权36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同意574286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反对
3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367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林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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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