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证券简称:东方雨虹公告编号:2026-04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C座一层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1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4名,代表股份54722354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018名,代表股份581550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59%。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103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8774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7.2548%;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0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82247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5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182609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686%;反对股数18179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611%;弃权股数86953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7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7173402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44%;
反对股数181794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弃权股数8695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4%。
2、审议通过了《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0418773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8218%;反对股数157869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86%;弃权股数87995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796%。
2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57660786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73%;
反对股数1578694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4%;弃权股数87995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3%。
3、审议通过了《202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2718836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595%;反对股数12582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15%;弃权股数32764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8066141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6%;
反对股数125824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股数32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2739292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776%;反对股数129762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50%;弃权股数83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74%。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8086598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8%;
反对股数1297624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弃权股数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178941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361%;反对股数18860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671%;弃权股数8994030股,
3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96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71367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4%;
反对股数188604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弃权股数899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035051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614%;反对股数1589694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083%;弃权股数93721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3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5697823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01%;
反对股数1589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3%;弃权股数93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58051104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018%;反对股数137312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58%;弃权股数36314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8051104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8%;
反对股数137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8%;弃权股数36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与会股东李卫国先生、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朱冬青先生、
徐玮女士、张蓓女士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57968043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891%;反对股数31992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485%;弃权股数36404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7868404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0%;
反对股数319922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5%;弃权股数3640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与会股东李卫国先生、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朱冬青先生均
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56211221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418%;反对股数1131085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9426%;弃权股数88242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15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62112218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18%;
反对股数11310857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6%;弃权股数882423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5%。
与会股东李卫国先生、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朱冬青先生、
徐玮女士、张蓓女士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12733976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729%;反对股数99988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86%;弃权股数434600股,占参
5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8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58081281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6%;
反对股数99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7%;弃权股数4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以上若出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律师、赵奔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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