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62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
李卫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志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徐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蓓,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47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
用东方雨虹资金695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6950万元。截至2024年5月,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东方雨虹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李卫国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2.3条第二项、第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总裁张志萍、时任财务总监徐玮,未能恪尽职—2—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卫国,时任总裁张志萍,财务总监徐玮,董事会秘书张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8月11日
—3—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北京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25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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