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东方雨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法律意见书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9日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2法律意见书

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1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58人,代表股份1071027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713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3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李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选举许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选举向锦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选举杨浩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选举张颖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朱冬青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易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郭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1至议案4已经特别决议通过,议案11、议案1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娜

经办律师:

赵奔

2025年11月1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