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2日召开并形成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2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2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2025年3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
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19 号院 C 座一层 101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向锦明担任主持人。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3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9890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04735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3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78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5018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5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99名,代表股份共计
103462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4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中的相关议案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5038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4%;反对2979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弃权6607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3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0%;反对2979651
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7%;弃权660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3%。
2.《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4817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1%;反对2982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68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86%;反对298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3%;弃权68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
3.《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15321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43%;反对12457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0%;弃权68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71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40%;反对
12457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757%;弃权68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3%。
4.《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3030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830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76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423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反对830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弃权76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5%。
6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3121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7%;反对829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674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51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7%;反对829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
弃权674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4%。
6.《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4766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2%;反对3009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弃权6848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160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0%;反对3009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1%;弃权6848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9%。
7.《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007521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04%;反对2026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3%;弃权684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7914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81%;反对
20260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025%;弃权6842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4%。
8.《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同意398826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294%;反对121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5976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829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51%;反对1212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5976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
与会股东李卫国先生、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杨浩成先生、张颖女士、
王晓霞女士、张洪涛先生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7445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1%;反对121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弃权5968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839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5%;反对1210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8%;弃权5968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7%。
与会股东闫佳蕾女士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2781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8%;反对11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弃权654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17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8%;反对118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弃权654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
811.《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60130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999%;反对73820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0%;弃权67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523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072%;反对
73820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2265%;弃权673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9695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78%;反对74113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3%;弃权815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88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98%;反对
74113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2989%;弃权815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984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23%;反对73947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弃权832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38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66%;反对
973947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2578%;弃权832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子公司为入园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95972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05%;反对74029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52%;弃权871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1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067%;反对
74029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2781%;弃权871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资产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919751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71%;反对114065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48%;弃权808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144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74%;反对
114065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1631%;弃权808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16.《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387959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82%;反对10209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7%;弃权6849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959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82%;反对
10209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207%;弃权6849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1%。
与会股东李卫国先生、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杨浩成先生、张颖女士、
王晓霞女士、张洪涛先生、闫佳蕾女士、徐玮女士、张蓓女士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7.《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2873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反对958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793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66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4%;反对958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弃权793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18.《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032861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反对965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79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54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6%;反对965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
11弃权798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71%。
1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3011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830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783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404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5%;反对830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弃权783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4%。
2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2966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852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805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36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852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弃权805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9%。
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32826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2%;反对973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弃权824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2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0%;反对973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4%;
弃权824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12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2.《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60538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93%;反对7324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4%;弃权841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931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79%;反对
73245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0845%;弃权841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根据表决结果,石萍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李佳
________________陈睿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玲
二〇二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