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及持续督导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川润股份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1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唐云、盖甦
6、项目联系人:盖甦
7、联系电话:028-8553477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272.SZ
3、注册资本:48487.73万元
4、注册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
5、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六路85号
6、法定代表人:罗永忠
7、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
8、联系人:赵静
9、联系电话:028-61777787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8月21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3月4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5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15日
2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川润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5年11月,中信建投证券原委派的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邱宇
先生因工作变动需要,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唐云先生接替邱宇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对本次发行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等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289999999.5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58481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87735.8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060394.15元。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4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
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江苏川润欧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盛液压”)
为募投项目“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江苏省启东市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2026年3月30日,该议案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前述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
体、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5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亦出具核查意见。
3、持续督导期间业绩波动事项
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568.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81.91%。公司2024年度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销售策略调整、加大战略投入和市场拓展力度、研发费用增长、信用减值损失有所增加以及对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在《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业绩变动原因,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公司业绩下滑的情况,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491.4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78.46%,业绩显著改善。公司2025年度业绩改善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高速增长、战略级液冷业务的突破、毛利率的稳步提升和资产质量的优化。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在《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业绩变动原因,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解释合理。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川润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6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川润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7(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唐云盖甦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张钟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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