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 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于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2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本制度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