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 A 座 19 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5人,
代表股份117617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25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596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917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1人,代表股份
1647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3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13项议案: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72177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04%;
302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70%;971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48500股同意,302297股反对,97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5.7632%。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72139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72%;
3034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80%;997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44700股同意,303497股反对,99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5.5326%。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172155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86%;
3051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95%;964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46300股同意,305197股反对,96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5.6297%。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72036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84%;
3089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27%;1045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34400股同意,308997股反对,104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4.9076%。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171818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99%;
348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61%;870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12600股同意,348297股反对,87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3.5847%。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2043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90%;
307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13%;1055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35100股同意,307297股反对,105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4.9501%。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841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319%;
3083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22%;1246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14900股同意,308397股反对,124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3.7243%。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584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00%;
3213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33%;1373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89200股同意,321397股反对,137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2.1647%。法律意见书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654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60%;
3375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870%;1141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96200股同意,337597股反对,114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2.5895%。
(十)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654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60%;
3309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814%;1207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96200股同意,330997股反对,120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2.589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147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729%;
380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33%;1221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45500股同意,380297股反对,122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69.512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商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047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644%;
3901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18%;1222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35500股同意,390197股反对,122200股法律意见书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68.906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1510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037%;
3446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31%;121400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81800股同意,344697股反对,121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71.715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