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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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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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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差异幅

度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业绩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报告期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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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惩处的情形。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一)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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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等纪律处分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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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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