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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证券代码:002273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持股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一、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公司”或“本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份额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

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五、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以下简称“持有人”),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参加。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347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

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本

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283.1008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18283.1008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五、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水晶光电 A 股

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合计不超过1473.2555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9063.2221万股的1.06%。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六、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2.41元/股。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

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权益归属安排: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

超过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期解锁,每期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归属期分别为自公司公告2026年年度报告、2027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每个归属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

50%。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八、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九、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

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审议本

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一、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二、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5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1

风险提示..................................................2

特别提示..................................................3

释义....................................................7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8

二、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8

三、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10

五、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安排............................12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4

七、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八、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1

九、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22

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24

十一、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26

十二、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27

十三、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27

十四、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28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29

6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水晶光电/公司/本公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持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指办法法》

出资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即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持有人指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专业机构指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持有人会议指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指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水晶光电股票、公司

指 水晶光电 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存续期指

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

本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归属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所获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锁定期指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成就后,持有人持有的股份可以归属归属期指的期间

本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水晶光电 A股普通股股标的股票指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自律监管指引》指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7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从而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

(一)积极践行公司价值观“学习、成长、感恩、共享”,通过常态化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价值创造人员的薪酬证券化,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

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为充分激发公司高层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与高潜人才的发展潜能,也为凝聚公司面向未来的战略力量,公司秉持“共享成长红利、聚焦战略价值、激励高潜人才、强化激励差异”的原则,旨在通过核心层与公司发展的深度绑定,全面激发团队内驱力,实现价值共创与成果共享,携手共筑公司的长远未来。

二、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8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总人数不超过347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以份额为持有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元,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283.1008万元。持有人名单及其对应的认购

权益数量的上限及比例如下表:

拟认购份额拟认购份额占本持股持有人职务上限(万份)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林敏创始人、董事620.50003.39%

李夏云董事长620.50003.39%

王震宇董事、总经理434.35002.38%

FENGLEI LIU

董事、副总经理434.35002.38%(刘风雷)

王建华职工董事223.38001.22%

郑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72.30002.04%

TANG KEN

副总经理372.30002.04%(唐健)

钱滔副总经理372.30002.04%

韩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72.30002.04%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共338人)14460.820879.09%

9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合计18283.1008100.00%

注: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283.1008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水晶光电 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自2022年11月2日至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共回购1507.5550万股,其中34.2995万股已于2025年8月5日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完成授予登记,剩余1473.25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本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上限为1473.2555万股。

10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持股计划规模

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473.2555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9063.2221万股的1.06%。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2.41元/股,本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4.82元/股的

50%,为12.41元/股;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4.58元/股的

50%,为12.29元/股。

在本持股计划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合理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历史经验、对标市场案例,以合理成本实现对管理层、高价值岗位人员及高潜员工的有效激励。此外,本持股计划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同时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相关的解锁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定价的合理性与公允性,在提升相关人员参与积极性的同时,又能通过长期绑定与绩效约束,引导激励对象持续为公司

1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长远发展共同奋斗,最终推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安排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本

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归属安排

1、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期解锁,每期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2026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归属股份数量

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2027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归属股份数量

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12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归属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

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计划归属的业绩考核条件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为业绩考核年度,通过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确定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本计划份额及比例。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归属期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

2026年率不低于44%;

归属期

2、以2022年-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二个

2027年1、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

归属期

率不低于56%;

1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以2022年-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3%。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持股计划某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归属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如下: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实施,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最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持有人相应归属期对应批次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解锁依据。

个人年度绩效主要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维度进行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并遵守正态分布原则共分为 A、B、C、D、E五个等级。

任一考核期内,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及以上才能享有对应归属期的标的股票的权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和 E,其在该权益归属期对应的权益不得进行分配,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考核内容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

1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5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16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8、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17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

18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19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持股

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在存续期之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

管理、咨询等服务。

20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

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八、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22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4、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持有人会议确定。

2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

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

2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可以选择合适的时点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

额进行财产分配。

5、在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

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6、持有人出现退休、死亡、离职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如下:

(1)正常存续及继承情形下的权益处置*若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含退休后返聘或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继续有效,权利义务不变。

*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应的财产权益。相关继承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持股计划/平台内的表决权等其他权利,且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2)非过失性退出情形下的权益处置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的权益,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不计利息),剩余权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裁员、协商一致解除等非因员工过错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对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的权益,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并可酌情给予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注】作为补偿,剩余权益(如有)归公司所有;或

25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注】:利息按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计息期自出资日(含当日)起至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应份额进行处置之日(不含当日)计算。

(3)过失性退出情形下的权益处置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全部权益(含已解锁及未解锁部分)收回,并有权追回其已解锁部分所获收益。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不计利息),剩余资金(含追回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行为处分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认定为重大违纪或予以辞退处分的;

*其他经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7、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

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十一、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6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十二、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

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6年2月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473.2555万股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名下(拟认购的股票份额全部认购完毕),以2025年12月29日(董事会决议日)收盘数据预测算,公司受让标的股票权益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18121.04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月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则2026年至2028年本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股份支付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

18121.049788.606714.491617.95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十三、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参与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27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四、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未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

及其关联方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人员外,本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人会议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营工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

28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

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四)本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会审议与本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时,本持股计划相关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公司股东会审议与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有关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持股计划应回避表决。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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