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甘为民:男,中国国籍,1966年6月出生,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历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兼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商业秘密行业专家、之江实验室律师、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常年
法律顾问、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首席法律顾问,并担任杭州浙江大学校友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分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实务导师、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
院兼职教师、信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可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2025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相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参加董事会情况情况姓名本年度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投票情况缺席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次数次数(反对次数)次数次数甘为民12120004
(二)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充分发挥专业判断与监督职能,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慎审议。本年度本人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薪酬考核会议5次,审议了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其后续调整方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与行业水平对薪酬合理性进行评估,同时对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批股票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核查,确认解锁条件已达成且程序合规;在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中,本人对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全面审议,重点关注激励计划的合规性与激励对象的适格性,此外还审议了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并对《高管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重点核查,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相关会议5次,审议了包括《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各季度募集资金审计报告、各季度审计工作总结与计划、《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等多项重大事项,持续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内控体系建设、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及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督与审核,坚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履职原则,切实保障了公司财务与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新一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职业修养与工作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了审慎的核查,积极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重点审议了多项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包括子公司及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对交易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审慎判断;对拟以现金收购广东埃科思科技有限公司95.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就收购方案、估值合理性及标的资产质量进行了全面审查;此外还审议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等事项。
本年度履职过程中,本人对审议的重大事项始终坚持独立性、客观性与审慎性原则,未对相关议案提出异议或投反对票,所有审议事项均依法合规、程序完备、信息披露充分,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每季度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多次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及时掌握年度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与推进情况。在此基础上,本人积极督促审计机构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在审计监督方面的职责,确保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与内控体系有效性。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在履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均认真审阅,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本人持续密切关注公司日常运营状况,对潜在经营风险保持高度警觉,在相关会议上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本人严格监督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依法运作情况,确保公司运营合规,防范违规行为发生,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出席4次股东会,并在会上与参会股东进行了良好、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现场履职与实地调研,全年积极参与多项重要现场活动,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具体包括:参加战略交流会及海外投资专题讨论,参与埃科思股权收购项目交流,就公司江西业务发展进行深入研讨,并参加“AR 的机遇与挑战”专题讨论及全球化双循环建设研讨会等,系统把握公司战略布局与行业前沿趋势,并从法律从业人士的角度对风险进行把控。在公司治理方面,本人认真出席了年度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会、选举高管董事会,并列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第三次及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此外,本人还参加了年度董事会合规培训,并赴日本光驰进行参观交流,进一步加强对公司业务布局及海外运营情况的了解。通过以上现场工作,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战略推进、项目研判及治理规范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1月22日、2025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就公司与下属子公司
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议,经审阅相关议案,本人认为以上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其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以
现金收购广东埃科思科技有限公司95.60%股权的事项,本人事先就该事项的交易背景、定价公允性及交易必要性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紧密契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由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专业的审计与评估。本次收购标的股权价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认可公司当期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事项的披露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未履行的情况。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如约履行承诺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以上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4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股东会批准,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的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第七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改选工作,通过对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除外)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能力、专业素养以及任
职资格等方面的审查,本人认为所有候选人均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符合任职资格要求。本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以上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同
时将该制度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规定执行,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4月3日对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批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审议。经过对涉及对象名单的核查,本人认为对应批次股票解锁设定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均已达成,同意解锁。
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
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的授予事项进行审议。本
人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适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
程和内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也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本人认为: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涉及的持有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本人认真监督、检查了相关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管理的模式,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对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发布公告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全体投资者传递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
坚定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忠诚地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职责与义务,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审议并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
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也通过提供专业的咨询,展现出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影响力。
2026年,本人将继续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恪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独立董事职责的相
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独董义务。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并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加深入和专业的参考,助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促进董事会决策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甘为民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