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审计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总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以及完成指定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实施检查和评价,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秉持“学习、成长、感恩、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和“高尚做人、卓越做事”的经营哲学,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采用科学的审计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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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
构相关责任人员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审计部应具有独立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
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保持无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所有利益冲突。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会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可聘请外部专业力量组成临时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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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风险管理
进行评估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发挥其评价和改进单位风险管理,提高控制管理效率,从而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服务的职能作用。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半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本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督促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至审计委员会由其确认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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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十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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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每半年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5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计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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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至少每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
进出口活动运行情况及管控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企业进出口管理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单证流、货物流、信息流是否有效管控,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况;
(二)进出口信息台账的管理是否良好有序,管理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三)进出口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四)保税货物的管理方式是否有效,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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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常规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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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
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控股企业我方权益的准确性,审查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
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
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四)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
(五)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对物资采购定价及价格信息体系进行抽查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
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七)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条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
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
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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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各分(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对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和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
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第七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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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审计工作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布置组织实施,其中年度
审计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临时审计计划须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工作目标,落实审计工作。
(二)实施审计前。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分管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口头或必要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中应说明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紧急情况、突击检查事项等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一并送达。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现场勘察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将取得的证明资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正式审计报告,并连同审计问题整改清单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对于已经完成的审计事项,应该按照公司内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为: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与其相关的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等;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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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有关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泄露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第八章审计工作管理内容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需要不断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定时、定人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保证审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二)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全权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之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叉检查审计,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审计组的相关项目资料信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接受外部专
业人士的监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五)审计中的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泄露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行回避制度时,需要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估审计独立性受到的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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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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