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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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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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在张家港市华昌东
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3:00至15:00,在张家港市华
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26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3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05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等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次股东会中,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且均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议案8和议案9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刘放________________
王蔚________________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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