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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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在张
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
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
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3:00至15:00,在张家港
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26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3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08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累积投票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胡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朱郁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张汉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赵惠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贺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汪激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1和议案2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且为等额选举,其余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议案5和议案6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刘放________________
王蔚________________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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