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发展规划制订、评价、执行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续任或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战略委员会会务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听取行业或产业研究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企业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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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听取汇报,并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四)对涉及公司战略发展事项进行检查,评价是否符合公司既定发展规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集召开,其他委员认为需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向主任委员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及需要,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议案或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成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会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涉及相关事项的公司管理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现场问询;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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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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