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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在张家港

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的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3:00,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

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579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6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7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无新增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刘放________________

王蔚________________

2025年9月1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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