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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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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

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洵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2人,代表股份417031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41251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4519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4315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

9796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4519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7、议案8逐项表决时,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1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0%;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1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7.01《关于确认董事长、总裁邹洵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4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8%;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2《关于确认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谢元钢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90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3《关于确认董事、副总裁邹准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4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8%;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4《关于确认董事、副总裁雷敬杜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4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5《关于确认董事徐劲前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6《关于确认董事付丽萍女士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7.07《关于确认独立董事刘焕峰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8《关于确认已离任独立董事莫凌侠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9《关于确认已离任独立董事何里文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10《关于确认新任独立董事陈亮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11《关于确认新任独立董事胡余嘉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12《关于确认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春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8.01《关于确认监事会主席阳忠阳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86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2《关于确认监事吴志宇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3《关于确认监事王睿陟先生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70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42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2%;反对58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41%;反对58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2%;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2025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9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5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1%;反对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9%;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瑶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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