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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

1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

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根据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办公楼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88人,代表股份273150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5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6人,代表股份273017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27%。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8211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18%;反对468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8%;

弃权25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

32.00《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8196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5%;反对472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弃权22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237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13%;反对476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6%;

弃权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2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16%;反对476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6%;弃权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8%。

4.00《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8158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4%;反对4732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5%;弃权25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5.00《关于2026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7%;反对5922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2%;

弃权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974454股,占出席本

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903%;反对592247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71%;弃权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6%。

6.00《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8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03%;反对512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7%;

弃权1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77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35%;反对512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67%;弃权1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

7.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26787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1%;反对503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2%;

弃权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76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193%;反对503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36%;弃权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0%。

8.00《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74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74%;反对5102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690%;弃权1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76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43%;反对5102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87%;弃权1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0%。

9.00《关于2026年度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9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9%;反对449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7%;

弃权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

10.0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98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3%;反对899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46%;弃权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11.00《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6845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0%;反对4552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5%;

弃权1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34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413%;反对4552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76%;弃权1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2%。

6上述议案3、5、6、7、8、11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8涉及关联事项,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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