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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76证券简称:万马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债券代码:149590债券简称:21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

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健先生、副董事长张珊珊女士均因出差在外不能现场参加及主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全体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徐兰芝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4729414股,占公司总股本1014289836股的29.05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1014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35333591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3.4836%。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667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95%;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10人,代表股份26805881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6.42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1-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05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0%;反对9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弃

权3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4076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0%;反对9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7%;弃权3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3%。(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47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9%;反对9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

权3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4051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09%;反对9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7%;弃权3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4%。(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03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95%;反对5310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8%;

弃权3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964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969%;反对5310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2-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7%;弃权3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5%。(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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