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1
第三章资金筹集...............................................4
第四章资产.................................................5
第一节货币资金...............................................5
第二节金融资产...............................................5
第三节应收及预付款项............................................7
第四节存货.................................................8
第五节合同资产...............................................9
第六节合同成本...............................................9
第七节长期股权投资............................................10
第八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0
第九节无形资产..............................................12
第五章负债................................................12
第六章收入和成本费用...........................................13
第一节收入................................................13
第二节成本费用..............................................15
第七章收益分配..............................................15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16
第九章附则.............................................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四条依法纳税,税收缴纳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会计处理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和持续完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机制、内部会
计控制流程、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报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筹资、收购及出售资产、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资
产抵押、质押、授权经营、租赁、捐赠、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财务决策程序和
权限应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明确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六)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重大的对外投资、筹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授权经营、租赁、捐赠、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财务事项。
(七)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决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规划。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筹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授权经营、租赁、
捐赠、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财务事项。
(三)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经理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公司偿债义务。
(三)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2(五)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八)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十)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总经理其他财务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般原则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控制流程根据公司各业务环节确立,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明确业务经办各岗位管理权限和责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
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利润和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
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
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
3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评估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
价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机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关联人应当回避。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设立公司和发展公司经营规模,可对外筹集权益资金或债务资金。
第十九条对外筹集资金应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确定筹资规模,控制资金成本。
第二十条筹集权益资金,形成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
第二十一条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
式、程序和评估作价、出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持有的注册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转让或者减少,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回购自身发行的股份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二十四条筹集债务资本,形成公司债务。包括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筹集债务资金应控制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保持合理资本结构。
4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一节货币资金
第二十六条货币资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收付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个人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三十条银行转账结算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严格遵守银行
结算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货币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日清月结。
第三十二条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定期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
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
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节金融资产
第三十四条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5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
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
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六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三十八条除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九条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四十条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6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十一条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
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需要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第三节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四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其中,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十三条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应收及预付款项监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
往来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带息的应收款项,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量损失准备。
(一)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其损失准备。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对其他应收款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将对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直接做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考虑历史违约率为零的情况下,对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
7项的固定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
公司内部人员借款及关联方借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七条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
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四十八条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
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四节存货
第四十九条存货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好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条存货采购应履行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五十一条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五十二条发出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资产减值迹象,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第五十四条定期盘点存货,每年至少盘点两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扣除残料价值、可收
8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扣除处置收入、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节合同资产
第五十五条合同资产指客户尚未支付合同对价,但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且不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款的权利。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第五十六条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参考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节合同成本
第五十七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对于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公司会计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该资产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二)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
认相同的基础,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
9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剩余对价与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上述两项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七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六十一条取得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符合公司财务决策程序。
第六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量。
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其账面价值计量;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十三条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六十四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六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八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六十六条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办
公设备、运输设备等。
第六十七条在建工程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八条投资、处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符合公司财务决策程序。
10第六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条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第七十一条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应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次月开始计提,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和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20~50年5%1.90%~4.75%
运输设备8~12年5%7.92%~11.88%
电子设备4~8年5%11.88%~23.75%
办公设备4~8年5%11.88%~23.75%
第七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
方法进行复核,与原先采用年限平均法有差异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调整。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七十四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包括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大修
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七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11第七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并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调整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
第九节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无形资产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七十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第八十条处置无形资产,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一条内部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于发生时归集,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属于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开发支出资本化部分,取得确认后转为无形资产管理。研发项目核算管理按照《久其研究开发项目核算办法》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十二条无形资产按照其估计收益年限确定的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等依
次确定使用寿命分为有限或无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应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原先采用年限有差异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调整。
第八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无形资产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额。
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八十五条负债根据偿还期限或营业周期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八十六条流动负债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
12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
款项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第八十七条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十八条初始确认后,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第八十九条其余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量。
第九十条非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
第九十一条非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量。
第七章收入和成本费用
第一节收入
第九十二条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
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
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会考虑下列迹象:(1)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已将
13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已将
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九十三条收入确定的具体方法:
(一)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是指经过信息产业部认证并获得著作权,销售时不转让所有权的软件产品,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差异化、可批量复制的特性。
不需要安装的以产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后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的按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二)定制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
定制软件项目按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三)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与客户订立软件产品销售的同时,为其提供软件嵌入所需的设备配件和安装服务。
对于系统集成业务,如果软件收入与设备配件及安装服务收入能分开核算,则硬件收入按商品销售的原则进行确认,软件收入按上述软件产品销售的原则进行确认。如果软件收入与设备配件及安装服务收入不能分开核算,则将其一并核算,待系统集成于安装完成后确认收入。
(四)技术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技术服务收入,主要是指按合同要求向客户提供技术咨询、实施和产品售后服务等业务。
对于技术服务收入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对于技术服务收入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14(五)信息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信息服务收入是指利用数字营销平台、游戏发行和推广平台、互联网金融平
台等信息技术,给客户提供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传播、交流等帮客户实现信息增值的服务收入;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在信息服务已经提供,并获取客户确认的相关证据,确认收入;有明确服务期限的,根据信息服务的期限,分期确认信息服务收入。
第二节成本费用
第九十四条根据费用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原则,建立财务报销
制度和流程,规范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权限。
第九十五条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
支付的手续,并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六条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七条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
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
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九条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八章收益分配
第一百条公司收益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并履行分配的审核批准手
15续。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金额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应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〇三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〇四条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
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〇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
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财务报告分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〇八条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16第一百一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7本办法变更履历
序号日期审批程序变更备注
12002年05月09日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办法
22003年08月0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1次修订
32006年08月07日2006年度股东大会第2次修订
42009年01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3次修订
52018年01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4次修订
62020年09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5次修订
72025年09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6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