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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事同意。如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议,且及时对外披露。如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净资产10%的担保;东会审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净资产1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的担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担保;
在审议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以上表决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