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0年3月制订,2024年4月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
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场前和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对经营有关重大问题独立董事要求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沟通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漏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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