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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424)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四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董事会...............................................22

第一节董事................................................22

第二节独立董事..............................................25

第三节董事会...............................................29

第六章党委................................................35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八章监事会...............................................40

第一节监事................................................40

第二节监事会...............................................41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内部审计..............................................4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通知................................................46

第二节公告................................................47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8

第十二章上市特别规定...........................................50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51

第十四章附则...............................................51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1231号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资改革[2004]374号文批准,由武汉光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后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000400004240。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ccelink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苏南路1号

邮政编码:43020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4201952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

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光电器件技术,提高光电器件产品及相关技

术服务的质量,为信息化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及

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

施工、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制、开发、系

统集成;网络及数据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7942019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江苏中天科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科兴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

公司、GONG-EN GU。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5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九)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十)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8(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的合法权益。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0(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11(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3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15(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6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17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8(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

交易协议,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9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公司需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以董事会、监事

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也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0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1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22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23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24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〇五条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〇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5(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26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27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28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和副董事长1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29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 制定 ESG 政策,设定 ESG 管理目标;

(四) 监督 ESG 目标愿景及策略的实施;

(五) 监督 ESG 对外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七)研究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

(八)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审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和制订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

进行考核、提出建议;

30(二)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31(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

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

(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

32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

(七)年度借贷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借贷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3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

式、电话通知,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通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34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党委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5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研究讨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6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二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账目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及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含交通运输工具)处置相关事宜,但根据本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37(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8(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十一)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办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四)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39第一百六十二条因董事会解聘或董事会秘书离职等原因而造成董事会秘书空缺的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0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1(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2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

43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5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更(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须单独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46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7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8(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9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上市特别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50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1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52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章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宣泽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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