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1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3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说明情况。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在保障审计
委员会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4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会议议程、议题;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6)会议记录人姓名;
(7)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
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开展实施情况;
5(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
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三十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将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
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期间,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
6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纳入本制度。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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