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2证券简称:博深股份公告编号:2025-04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44)。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90505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21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29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29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29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陈志强、彭学国;独立董事阮
久宏、董庆华、袁志云;监事张金刚、胡勇以视频方式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15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8%;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09%;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928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1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5%;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148%;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928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58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1%;
反对1446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37%;反对1446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075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977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7%;
反对1527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669%;反对1527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602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