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108号华润大厦 B座 18层 邮编:050051
18/F Block B China Resources Mixc 108 Zhongshan West Road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电话/Tel: + 86 0311 85288350 传真/Fax: + 86 0311 8528832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8月26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
1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1日14:30在河北省石
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继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8211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93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5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0505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602%。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5年9月4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2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189015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8%;
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409%;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286%;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14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5%;
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148%;反对1489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286%;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58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01%;
反对144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937%;反对1446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758%;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889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7%;
反对1527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669%;反对1527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026%;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3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齐燕皮雪莹刘怡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