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2证券简称:博深股份公告编号:2026-01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01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88148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1986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616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9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5%;
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810%;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90%;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6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
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408%;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2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
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9%;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4%;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64%;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8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1%;
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4%;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12%;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1%;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7%。(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3%;
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08%;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2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