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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82证券简称:博深股份公告编号:2026-01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01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88148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1986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616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9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5%;

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810%;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90%;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6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

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408%;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2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

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9%;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4%;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64%;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8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1%;

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4%;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12%;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1%;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7%。(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3%;

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08%;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2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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