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
表决权进行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总人数,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第六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出席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1上股份的股东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另行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该股东的表决权只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真实核对选票,以保证表决的公正、有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4.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0%。
5.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得票
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4项所规定的要求。
6.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
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7.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
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2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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