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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

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第五条公司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考核与薪酬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津贴,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八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

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薪酬最高的单项职务领取相应薪酬。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2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

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发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3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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