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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5点30分在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6414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679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414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679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参加的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无股东参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3法律意见书

1.00《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05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8%;反对50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

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05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8%;反对50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关联股东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黄来兴先生、黄伟中先生、施瑞康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吕由:

李鹂阳: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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