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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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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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9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2日15:30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黄伟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5人,代表股份数为32655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2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数为1075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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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455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717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6%;反对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7180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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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3717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716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弃权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241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7%;反对10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3%;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4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39%;反对10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2%;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03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9%;反对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弃权10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4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61%;反对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3%;弃权10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46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2%;反对2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弃权6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693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64%;反对5011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弃权6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15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8%;反对54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弃权6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9%。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59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3%;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6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60%;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5%;弃权6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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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86%。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做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吕由胡平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