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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会议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会议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区蜀山街道亚太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2法律意见书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9人,代表股份

360359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6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17833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7%;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股份42525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3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735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6%;反对29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6%;

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57430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2%;反对29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9%;

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742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29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5%;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846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4%;反对3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1%;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18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15%;反对3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6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90%;反对34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4%;

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2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90%;反对34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4%;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54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6%;反对480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2%;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52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2%;反对48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8%;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表决结果:通过。

5法律意见书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88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反对14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

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299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19%;反对29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17%;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99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19%;反对29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1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548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50%;反对48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4、5、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第9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第5项议案亦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吕由:

李鹂阳: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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