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含对子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风险投资事项按照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还应遵循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四条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决策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均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批准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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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另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要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审议权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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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8、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审议的,以及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豁免提交股东会或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适用相关规定。
上述发生的交易涉及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董事长审议权限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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