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12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深圳湾 1号 T1 座 2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嵇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公司全
体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薛文君女士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17人,代表股份100145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6097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96758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人,代表股份3387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腾
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修订已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7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69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7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69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7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69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7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69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