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0证券简称:禾盛新材公告编号:2026-033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6年4月23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6年4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4月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梁旭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5人,代表股份5746664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3人,代表股份57211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人,代表股份12551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人,
代表股份12551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7%。
2.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6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5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46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5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2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6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5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60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5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51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3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59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4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59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44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4表决结果:同意5746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44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5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3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张亘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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