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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望科技: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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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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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4

三、其他事项. 5

四、结论意见 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26-1号

致: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望科技”或“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遥望科技的委托,担任遥望科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遥望科技本次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遥望科技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遥望科技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遥望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遥望科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5月30日届满,107名激励对象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59,498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5月30日届满,107名激励对象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59,498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次注销尚须公司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托东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侍文文

王进

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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