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风险,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通过委托理财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
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三)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及期限内进行投资理财。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适用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
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专业负责理财人员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完成后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
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未达预期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
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委托理财项
目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