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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信立泰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本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制度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应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就该特定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该特定信息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作出最终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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