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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信立泰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2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公司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

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原则上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定期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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