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隆律師事務所
WIN LO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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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召开的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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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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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董事长顾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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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232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0.41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436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10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6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6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6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7%。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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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59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7%;反对2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7%;
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19%;反对2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59%;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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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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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名):
(盖章)季永峰
负责人(签名):经办律师(签名):
菅志远潘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