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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盈隆律師事務所

WIN LO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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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7层 No.418DongfengMiddleRoad

电话:020-83379916 YuexiuDistrictGuangzhouCity

GuangdongProvince

Tel:020-83379916盈 隆 律 師 事 務 所

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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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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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董事长黄裕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

9:15—2025年6月2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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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0150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0.33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4368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10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827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0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837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3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8270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0.2307%。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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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592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19%;反对5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87%。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92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19%;反对5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87%。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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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592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19%;反对5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87%。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92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19%;反对5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87%。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6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6%;反对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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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861%;反对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24%;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16%。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6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9%;反对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699%;反对4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85%;

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16%。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7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0%;反对1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92%;反对1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3%;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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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577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0%;反对1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92%;反对1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3%;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4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6%;反对6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36%;反对6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48%;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5%;反对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第8页共10页盈隆律師事務所

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44%;反对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40%;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反对7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62%;反对7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22%;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9页共10页盈隆律師事務所

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第10页共10页盈隆律師事務所

WIN LONG LAW FIRM(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名):

(盖章)季永峰

负责人(签名):经办律师(签名):

菅志远潘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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