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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10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768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按照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于2022年10月

25日下午14: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公司研发楼1209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均为截至2022年10月1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代表股份

73369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8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6219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4907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49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4907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律师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4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8%;反对5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9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73%;

反对5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

_________________董靖政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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