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6公司简称:辉煌科技公告编号:2026-015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选独立董事的原因及背景
1、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逝世的公告》,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有5名,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和独立董事人数。
2、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谭宪才先生连续任职时间即将满六年,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离任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鉴于谭宪才先生辞任将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谭宪才先生离任将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谭宪才先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谭宪才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谭宪才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谭宪才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拟补选郑建彪先生和宋静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上述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中郑建彪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会进行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会同意选举郑建彪先生和宋静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待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工作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董事会同意补选郑建彪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补选宋静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郑建彪先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现任致同中国战略咨询委员,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党委委员、监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84)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建彪先生未在本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宋静女士,法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1月加入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风控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静女士未在本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