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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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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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372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7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研发楼120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7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39人,均为截至2025年7月2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495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8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6223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7148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7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7148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律师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61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1%;反对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12%;反对3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3%;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33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2%;反对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弃权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39%;反对3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3%;弃权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8%。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187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1%;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6%;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08%;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2%;弃权93300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18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4%;反对38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3%;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59%;反对3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1%;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0%。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2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3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02%;反对3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5%;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4%。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851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6%;反对39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7%;弃权1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38%;反对3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2%;弃权1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0%。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42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8%;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9%;弃权1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22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4%;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7%;弃权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6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1%;反对432700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7%;弃权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63%;反对4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0%;弃权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8%。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8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2%;反对39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1%;弃权10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71%;反对3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3%;弃权1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6%。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海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28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10%。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选举谢春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3843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7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李海鹰先生、谢春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谭宪才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74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56%。
2、选举王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3774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56%。
3、选举周建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3775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5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5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谭宪才先生、王涛先生、周建民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和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7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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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
_________________董靖政
_________________



